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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柳青:从富勒到萨伯,通过法哲学理论的对话提升司法的思辨力

杭州检察 2024-03-18


今天推出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瓜沥检察室主任孙柳青的荐书稿《从富勒到萨伯,通过法哲学理论的对话提升司法的思辨力》。


《洞穴奇案》

推荐人: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瓜沥检察室主任

孙柳青




这是一本小书,你可以一下子读完,但却需要消化的时间,因为它让你思考。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结果是四票有罪,四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这个假想案件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作为基础: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与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霍尔姆斯案是移民船布朗号因撞冰山下沉,50人分坐大艇小艇逃生,前者因天气恶化海水溢入,且艇内裂开,在死亡边缘水手霍尔姆斯分别将八男二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金罚款,罚金由泰勒总统赦免;杜德利案则是木樨草号沉没后四个幸存者坐小艇求生,抽签被反对后,最虚弱的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害,上岸后被以谋杀罪逮捕,被判处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本书中的十四份法律意见书虽然各异,但都是依照规则作出的决断,每一份裁决都不是完全机械地适用规则,都是经过了独立的思考,是一种智慧的结晶。用各自的语言,传达法律的魅力,让读者深刻认识法律、道德、生命等内在含义,学会多角度思考问题,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司法的威严。对于那些引人入胜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的概括丝毫不能反映细细品读的享受感,所以在这里不一一介绍,只是谈一谈本书带来的一些收获。


第一,法律与正义究竟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而萨伯的《洞穴奇案》,或许能够提供给我们另一种不同的视野。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换言之,正义乃是法律的“理念”,也即法律之为法律的存在根源和基础。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开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走向“绝对正义”的可能性。通过“司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司法从业者的政治智慧则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之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与守护。跳出法条本身,还应考虑到更多理论层面、价值层面的问题。为什么有些案件会引起舆论炒作,会被媒体关注?它一定是和我们普通人的价值情感、普通人的普通正义感、普通人的认知出现了偏差。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法律是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是社会公民得以联合的条件。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本身必须是法律的创制者,制定社会法律条件的职责只能由组成社会的人们承担。如果说我们的司法判决、我们的认定和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感、认知、价值观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冲突,或者和多数人之间出现了冲突,那我们就很难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虽然法律的产生以特定的经济关系、政治、政策为基础,但法律并不依赖于这些力量而获得自身存在的依据。它从自身的根源和基础上获得力量,其他外部力量得以成立和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了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


第二,通过平等对话和相互辩驳,展现法哲学流派脉络


本书具有法律深度和思辨灵敏度,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自然法,实定法,立法的动机和目的,法律和道德,自然状态和文明制约,自我防卫的判定等各种法理争论,在这里一一展现。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予以诠释了该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是作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地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法律的理想和现实,词句的衍义,现实的伦理困境和矛盾,道德的多元性都让这个案例的判决趋于多样和多角度,通过精巧设计,既给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有罪。不同的哲学思想,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


与法律上的责任相比,真正让我们难以作出确信回答的是问题所引申的道德选择。同类相食的法律争议,根本上源于其道德困境。然而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有很多的观念,无数的价值观,道德难题永远没有客观正确的解法。而哲学带给我们的正是让我们对熟知的事物陌生,改变已有的认识,通过引导激发我们用全新方式看问题。我们所不能放弃的,便是这样一种道德和理性的持续审视和反思。


第三,从论证中体验法律语言的魅力


人类的大脑习惯确定性,它总想着去追求答案,所以我们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和认知基础上找到答案。换句话说,如何更高效地满足认知闭合需要。


法律决定是这个需求最直观、最典型的体现。我们需要在规范、裁判或者学说上作出某种决定;而我们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和认知水平的范围内作出决定。法律论证因此变得非常重要。


因为如果我们能确定我们获得的知识是确定的,那么我们就不用花太多心思在讲道理上。但是,当我们不大能确定我们获得的知识是确定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把道理讲清楚。而《洞穴奇案》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尝试,其中的法律论证是我们可以学习的典范,观点的绝妙碰撞也是公诉人提升论辩技巧的绝佳素材。


读者可以对每一种论证找出有力和不足之处,以及这些论证是如何对一个具体的案例产生影响的。


它们正如作者本人所说,并非代表了当代法律思想的全部发展和分支,也并非皆不能相容,而是体现了法律的弹性和多元,读者自然也不必把思维局限在这几种之中。本书答案没有唯一、观点没有对与错。就是一场头脑风暴,各种思想的激烈碰撞、火花四溅。有些思想,已经被证明在某些情形下存在局限,有些思想,根本就不存在对错,只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定义不同,导致结论不同。而在这个时代,我们仍需要保持理性的思考。对于这个案例的探讨还没有结束,对于法律、判决、犯罪、杀人、刑罚、赦免、辩护和审判的思考仍在继续,只要人类还在发展,观念就会更新,它最大的贡献,乃是把这个问题接着抛给读者,让更多的人继续思考,期待下一个观点的诞生。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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